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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河北7市发通知,这种车24小时禁行!另,下周又有1市重启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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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0/23 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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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进度,河北多市发布通知,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衡水


关于衡水市区主城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禁行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衡水市市区主城区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主城区禁行区域范围


市区主城区区域范围为外环线(含)以内


自外环线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交汇处。


二、禁止通行的车辆类型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三、禁行时间


全天24小时


四、管理规定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止进入禁行区域,不予办理通行证。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保质期内和其它车辆的通行,继续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


3、违反禁限行规定的车辆,衡水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28日


保定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按照《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保定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行限行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所有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二、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限行范围: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在保定市南二环、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含以上道路)道路内通行。


四、绕行线路:所有途经保定市主城区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需绕行京港澳、京昆、荣乌、保沧、保阜等高速公路(保定市绕城高速公路)。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5日


秦皇岛


秦皇岛市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限行措施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切实降低柴油货车污染,在停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环保检测、安检和道路运输证年审措施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秦皇岛市决定对国三(含)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进一步实行限行管制措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制限行车辆:本市籍号牌和非本市籍号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标排放的除外)。


二、管制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管制限行范围:途经或进出秦皇岛市各区建成区范围的道路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一律不予办理通行证,禁止在海港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北戴河新区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通行。

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限行措施及范围等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公告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2020年10月19日


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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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衡水交警微发布、保定市交通运输局、

秦皇岛发布、张家口交警

新闻多一点


下周起限行!沧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沧气领办〔2020〕119号

经沧州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0月23日风向由西北风转西南风,扩散条件转差;24日至27日,受西南风控制,扩散条件持续转差,加之西南方向污染物传输影响,污染物逐步积累,我市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0月23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上报版),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自10月26日起限行2个号,限行时间为7:00-20:00,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4.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来源: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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