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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两少年为偷狗先偷车 被人发现后又抢劫

  • guest82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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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9/4 16:05:51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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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俩90后青少年为偷狗,决定事先抢劫一辆车作为运输工具。俩人“一拍即合”后,从涿州来到香河作案,抢劫得手后,两人满心欢喜地回到家乡去偷狗。最终,他们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案件,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不满18岁的李某与王某初中辍学后在涿州打工,两人由同学变为同事,“交情”甚好。因收入微薄,俩人总想找一条快速“发财”之路。经了解,当地偷狗的人比较多,偷来后卖给狗肉馆,就能挣一笔。于是,两个人决定试一把。但偷狗需要交通工具,他们又无钱买车,遂起意事先抢一辆车作为运输工具。李某此前在香河工作过一段时间,对那比较熟悉,遂提议到香河抢车。

  2013年8月19日17时许,李某和王某在香河某个小区外“蹲点”,看见陈某的面包车停在路边,二人见司机是名女士,遂决定“分工合作”。王某用大钳将陈某打伤,李某抢到钥匙后两人驾车逃跑。后经鉴定,被抢面包车价值28680元。

  回到涿州的二人,决定进行下一步“计划”。2013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两人驾驶抢来的面包车到一煤场内偷狗。就在要得手之际,被事主吕某发现,吕某便上去阻拦。为保护得来的“胜利果实”,李某手持刀具、张某手持镐柄对吕某进行追赶,将吕某吓跑后二人驾车逃离。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决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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